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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月7日电 (记者 周亚强)记者7日从天津市公安部门获悉,该市已依法对一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此案是自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来,天津首例对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据悉,2026年1月某日凌晨,李明(化名,案发时15周岁)伙同张军(化名,案发时17周岁,已被刑事拘留)从外省市窜至天津市某区,以破坏性手段撬砸10余辆豪华汽车玻璃实施盗窃,窃得项链、现金等贵重财物,造成民众财产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固定证据,并赴外省市将嫌疑人抓获。经审查,嫌疑人李明因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刑事处罚。但其行为具有跨区域结伙、破坏性手段、针对多辆汽车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等特征,办案单位认定符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情形。
依据新法,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据此,公安机关在严格履行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明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决定,并已投送执行。
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表示,对违法未成年人的“惩”“救”不及时,很容易导致他们走向更严重的刑事犯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精准惩戒+刚性矫治+严打侵害”的组合拳,针对这一现象精准施策。“年龄不再是‘免罚金牌’,未成年人也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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