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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女老人希望在自己去世后将房产留给照顾自己的保姆或朋友,却不愿意留给亲属——近年来,不少这种情况的老人选择“遗赠扶养”,致房产“外流”而遭“手足”反对。这些兄弟姐妹是老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却非赡养义务人,从而引发诸多遗赠扶养纠纷。
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北京一中院共审结涉遗嘱、遗赠扶养案件243件,去年较前年增长44.2%,呈现显著增长趋势;三中院同类案件近两年同比增长分别为36.54%、111.27%,也出现爆发式增长。
名词解释
遗赠扶养协议 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扶养人)签订的,约定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并在遗赠人死亡后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
■案例
独身老太房产留给保姆孙子
不久前,王红英老人去世,将房产遗赠给了保姆的孙子,引发一场风波。
事情要从多年前讲起。王红英的父亲去世前,将保姆李慧留下,让她继续照看患有精神疾病的小女儿王红英。此前,工作单位曾协调亲属对王红英的照料事宜,可她的亲姐姐们纷纷推脱。无奈,保姆李慧带王红英一起回乡,独自照料她20余载。
但近年来,王红英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她的外甥到法院,想要争取做她的法定监护人。王红英给单位写信:“我现在神志清醒,能做力所能及的事,无需监护人。”她还特意引用法院对她的答复:“用谁来照顾自己,自己有选择权。”
王红英确有顾虑:亲姐姐都不愿照料她,如今外甥突然争监护权,是真心为她好还是另有所图?她坦言:只有保姆李姐真心待她,自己只想跟着李姐生活。
王红英与李慧早以姐妹相称。她说自己手脚怕冷,每年深秋李姐就备好厚袜子和暖水袋;她耳背,李姐就凑到她耳边为她读报、陪她聊家常;她偶尔情绪波动,李姐就拉着她晒太阳、讲趣事;每年她回京复查病情,李姐都带好常用药,一路搀扶照料她。王红英对李姐满是依赖之情:“她是我的精神支柱!”
王红英去世后,将房产遗赠给李慧的孙子。王红英的姐姐质疑:妹妹患精神疾病,不具备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原来,王红英生前在北京一老年人服务中心写下自书遗嘱:自己死后,其与李慧合买的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李慧的孙子。该中心视频记录了立遗嘱全过程:王红英思路清晰,自主阅读遗嘱内容,还与工作人员交流细节。
在无证据证明王红英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将该房产判归保姆之孙,抚恤金和存款的分配也充分考虑了李慧的照料贡献。
失独老两口房产由保姆继承
失独的张大爷患绝症后立遗嘱:房产份额由保姆李芳继承、存款由妹妹继承。他还以瘫痪妻子刘大妈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与保姆李芳母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张大爷死后,由李芳母子赡养刘大妈,可优先使用刘大妈的财产支出生活、就医费用等;刘大妈死后,她的房产份额归李芳所有。
张大爷去世后,李芳母子将刘大妈接到出租房一起生活,同时出租了老两口的房屋,每月收租7000元。3年后刘大妈去世,李芳母子依据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要求二位老人的兄弟姐妹配合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老两口的兄弟姐妹均不同意,称保姆照顾不周,且与张大爷有不正当关系,房产遗赠保姆违反公序良俗,但因缺乏充分证据,其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张大爷的兄弟姐妹还提出,保姆取走老两口上百万元存款,在老人死后仍在取钱。二审法院认定,取款中有照顾老人的必要支出,但保姆母子应退还限制行为能力人刘大妈的40多万元存款。不过法院认为,保姆母子已尽到扶养刘大妈的义务,故遗赠扶养协议应属有效,房产份额由保姆继承。
■探因
遗产赠“外人”实属无奈之举
王红英老人的几位姐姐未照料王红英却要求继承其遗产,张大爷、刘大妈老两口的兄弟姐妹有十余位之多,他们对保姆不满,却不将老人接走照料,事后又对老人遗产归属表示不满。记者了解到,受扶养人的兄弟姐妹也都上了年纪,无力照料,且大多与受扶养人长期不来往。刘大妈的老母亲在世时还曾询问子女们:如果不雇保姆,谁能照顾扶养刘大妈?其兄弟姐妹无一答应,没人愿担负照顾她的责任。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法官朱一峰认为,无子女老人选择将房产等留给保姆等“外人”,实属无奈之举,因为兄弟姐妹及其家人无法来照顾扶养老人、为其养老送终,受扶养人没有更好的选择。
记者从近期发生的多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中了解到,独居老人选择与“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存在多方面原因:配偶、子女已先后去世,或子女到外省市乃至国外工作定居,身边缺乏至亲之人的陪伴和照顾;其兄弟姐妹年老体衰,无力照料;远亲来往少,没感情,缺乏信任;未找到合适的养老机构,或对相关服务不满意。
■呼吁
将“手足”纳入赡养义务范围
朱一峰认为,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与赡养义务人范围不匹配,一些人不照顾自己年老患病的兄弟姐妹,却有权继承其遗产,引发许多继承纠纷。“无子女独居老人孤苦伶仃,但依现行法律规定,其兄弟姐妹对其并无赡养义务;而兄弟姐妹又是《民法典》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子女独居老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过世,排在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有权继承其遗产,若他们先于无子女独居老人去世,其子女即无子女独居老人的侄子、侄女、外甥等人也能代位继承老人的遗产。但这些人没有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可能根本就未曾扶养过也不愿照料老人。”
“不来照顾我,还要我的遗产!”不少老人也正因如此,才与保姆签下遗赠扶养协议。对此朱一峰呼吁,应修改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将无子女独居老人的兄弟姐妹明确列入赡养义务人的范围,让遗产继承人和赡养义务人的范围相一致。
■建议
社区介入+监管机制
记者从一些遗赠扶养家庭了解到,无子女独居老人为养老之事发愁,即便找到遗赠扶养人选,也担心将来扶养人不尽心照料甚至虐待自己。朱一峰认为,如老人在遗赠扶养期间遭受虐待,同时其已衰老到无力保护自己时,应有完善的外部监督保障机制。
目前,遗赠扶养协议仅是两人之间签订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必经相关部门备案。朱一峰建议,应建立遗赠扶养协议履约监管机制。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老人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时都要依法受到相关组织和单位的监督,那么,与老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外人”不是更应该受到监督吗?但现行法律尚无这方面规定,建议修订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由相关基层组织和老人所在单位监督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
此外,一些老人所签遗赠扶养协议仅三四句话,且极不规范,未提及居住和饮食条件、医疗保障等履行标准,民政部门应推广官方遗赠扶养协议示范文本,明确义务细则、违约条款等。
应引入基层组织介入遗赠扶养协议签订环节,并经相关部门备案;街道及基层组织进行日常巡查监督,监督遗赠扶养人对老人的照料是否尽力和到位,并可及时发现虐待老人的情况,从而协助老人终止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重新安排赡养事宜。
法官也提示老年人,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老人存款应由自己控制;扶养人应使用自己的钱款来扶养老人,在老人去世后再取得老人遗产。(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北京晚报 本报记者 林靖)